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2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瀆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1年度易字第22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藍星木選任辯護人王叡齡律師
陳建誌律師上列被告因101年度易字第228號瀆職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100年度偵字第24311號),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裁定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七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楊儭華書記官林國龍通譯陳思為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藍星木犯公務員洩露國防以外之秘密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藍星木係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高雄縣、市合併後第一屆高雄市市議員選舉第四選區之當選人,於民國99年12月25日上午9時許,與全體市議員當選人集體至高雄市議會報到宣誓就職,而取得公務員身分,並隨即舉行高雄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選舉,由市議員 許崑源 與 陸淑美 、市議員 康裕成 與 蔡昌達 分別搭檔競選議長、副議長,並先由市議員互推 黃石龍 、許崑源、 黃柏霖 、 林武忠 、 張豐藤 擔任監察員,負責監察投票、開票工作,其中黃石龍又被推為主任監察員。詎藍星木明知直轄市議長、副議長選舉以無記名方式行之,投票圈選之內容自屬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守之秘密,竟基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接續犯意,在本次議長、副議長各進行二輪投票之選舉時,於同日9時49分許、10時45分許、11時26分許、12時3分許,於領票、投票走出圈票處後刻意停頓或緩步行走,並以摺疊選票將圈印處外露之方式,將圈選內容適時地出示予站在圈票處旁之監察員黃柏霖、許崑源觀看,而處於他人得以知悉選票內容之情狀,以此完成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之行為,嗣至備詢臺前之投票匭將選票投入票匭。選舉結果,議長、副議長由市議員許崑源、蔡昌達分別當選之。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132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書記官林國龍法官楊儭華以上正本經核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書記官林國龍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第1項: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