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3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3281號債權人泰安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德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紫晨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票號碼CL0000000的退票理由單。
二、提出記載債權人正確法定代理人之聲請狀,併蓋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印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