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139號上訴人 王承福
王承祿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黃綺雯 律師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張明賢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103年10月23日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一中關於「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謝文嵐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書記官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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