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700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林育安 被告 陳榮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7年
9月28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足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伊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書記官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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