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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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714號原告 文國洋 被告陳芊筑
一、按起訴,應提出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訴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規定。
二、原告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之起訴狀未載明下列事項,致無法確認原告請求審理之範圍,有不合上開規定程式之處。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補正明確之訴之聲明(即欲撤銷之強制執行程序案號及範圍)。
㈡陳報訴訟標的價額。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