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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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34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美璇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5年度偵字第2225號),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光碟伍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所載。
二、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沒收之,著作權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物品為侵害著作權之物品,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著作權法第98條,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孟穎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