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08號原告 張新財
張新勉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 律師被告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徐耀昌 被告苗栗縣三義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徐文達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前段請求被告苗栗縣政府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上之柏油路面剷除、回復原狀,並返還占用土地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625,572元;訴之聲明第1、2項後段請求被告苗栗縣政府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至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苗栗縣三義鄉公所將其所有土地上之鐵絲網圍籬回復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為準,經原告陳報其可得享有之客觀利益為44,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669,572元(計算式:625,572元+44,000元=669,
5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620元,尚應補繳1,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附表:
┌──┬───────────┬─────┬─────┬─────┐│編號│地號│占用面積│公告現值│價額│││(苗栗縣○○鄉○○段)│(㎡)│(元/㎡)│(新臺幣)│├──┼───────────┼─────┼─────┼─────┤│1│561│36│1,800│64,800元│├──┼───────────┼─────┼─────┼─────┤│2│561-1│36│1,800│64,800元│├──┼───────────┼─────┼─────┼─────┤│3│563│77│1,800│138,600元│├──┼───────────┼─────┼─────┼─────┤│4│546│57│2,700│153,900元│├──┼───────────┼─────┼─────┼─────┤│5│547│75.36│2,700│203,472元│├──┴───────────┴─────┴─────┼─────┤│合計│625,5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