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8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8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837號聲請人 吳嘉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6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國增
法官張宇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書記官王妤甄┌──────────────────────────────────────────────┐│附表:103年度除字第83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敦鄰牙醫診所 陳宏傑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新│103年2月10日│69,230元│FA0000000││││生南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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