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法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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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法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法字第103號聲請人 張崇仁 (即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法定代理人張崇仁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董事長
,該財團法人由行政院新聞局於民國81年8月6日以(81)強影一字第14588號函許可設立,並經本院登記處於81年8月19日設立登記(登記簿第67冊第11頁第1670號),茲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為維持財團之目的,經103年4月14日第8屆第8次董事會會議決議,將捐助章程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准為變更等語。經查,本件捐助章程變更之聲請無違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亦未牴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且經文化部103年5月21日文影字第0000000000號函許可,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書記官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