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97號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3年度聲字第246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迴避,同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然聲請法官迴避應於訴訟程序終結前為之;如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法官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即不得以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最高法院71年台聲字第123號判例、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3年度聲字第246號聲請迴避事件之承審法官匡偉、蘇嘉豐、曾育祺等有多件另案經聲請人聲請迴避中,依法應自行迴避,除故意違背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規定而未自行迴避,且有另案經聲請人依憲法第24條提起告訴中,竟仍枉法參與本件迴避事件審理,請按民法第92條、第93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3條第2項命該三名法官迴避等語。
三、經查,本院103年度聲字第246號聲請迴避事件,已於民國103年5月26日經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而告終結,此有本院上開裁判書附卷可稽,是上開承審法官均已因該案件終結而無應執行之職務,依首揭說明,法官之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即不得再聲請迴避,依首開說明,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陳琪媛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書記官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