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字第112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1121號
原   告  黃玉完
訴訟代理人  高明輝
被   告  龍畇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五月三日上午十一時
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
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蔡政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書記官劉彩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