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771號
原 告 美麗殿大廈(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顏永嘉
被 告 林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住戶規約第34條附卷可稽,依民事
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春美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