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262號
原   告  鄭木川
被   告  鄭新泉
       鄭王笑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鄭新樹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下午五
時五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提出新
北市○○區○○○段○○○○號土地最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並具
狀載明變更正確之被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春美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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