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智易字第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智易字第6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連奎鑫
林孜穎朱益裕被告明智電腦有限公司代表人 洪宝娥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調偵字第98號、103年度偵字第22150號),嗣本院審理時,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連奎鑫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之行動硬碟壹顆(代號P1)沒收。
林孜穎犯如附表一編號三、五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三、五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朱益裕犯如附表一編號二至六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二至六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明智電腦有限公司犯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三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事實
一、連奎鑫及林孜穎係明智電腦有限公司(設臺中市○區○○路○○○號122之1室,下稱明智公司)之業務人員,以販售電腦暨周邊相關軟、硬體產品為業。朱益裕則係金莎科技社(設臺中市○區○○路○○○巷○號)之負責人,負責維修電腦及販售組裝電腦等業務。 渠等 均明知附表三內載微軟軟體欄所列之電腦程式軟體,均為美商微軟公司(下稱微軟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依著作權法第4條第2款及世界貿易組織(WTO)之「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等規定,均屬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電腦程式著作物,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微軟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詎連奎鑫、林孜穎及朱益裕分別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為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行為(附表一編號一、三、五分別對應附表二編號一至三)。嗣經微軟公司派員喬裝顧客,先後於民國101年2月29日、101年3月14日、101年5月2日,分別購入如附表三編號39至43所示之代號T1至T3桌上型電腦而查知有非法重製情形,再經警於101年5月16日,在明智公司位在臺中市○區○○路○○○號1樓122之1店內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代號P1行動硬碟1顆,於 金沙 科技社扣得如附表三編號5所示之代號X1行動硬碟1顆及附表三編號6至39所示含有非法重製微軟公司電腦軟體之光碟片34片、電腦軟體紀錄表(於上址金沙公司店內所發現之附表三編號2至4所示代號H1、H3、H5桌上型電腦並未扣案,僅當場記錄其軟體安裝情形),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微軟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所犯之罪,並非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被訴事實已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乃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連奎鑫、林孜穎、朱益裕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8331號偵卷第74至76頁、本院卷第36頁反面、第48頁),被告明智電腦有限公司末於本院審理時亦坦承犯行(見本院卷第48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連奎鑫、林孜穎於偵訊時(見8331號偵卷第19至22頁)、證人林子清於警詢、偵訊時(見警卷第236至239頁、8331號偵卷第68、69頁)證述之情節均大致相符,並有搜索扣押筆錄6份、扣押物品目錄表7紙、扣押物品清單2紙、微軟公司著作證明文件1份、微軟公司產品識別說明文件1份、明智公司訂購單1紙、發票2紙、檢查報告3份、鑑定資格證明書
1紙、明智公司訂購單翻拍照片1張、搜索明智公司照片1份、搜索金莎科技社照片1份在卷可稽(見警卷第2至19頁、第72至125頁、第127、128頁、第130至147頁、第16
0頁、第161至176頁、第199至212頁、第231至234頁、第240至243頁、8331號偵卷第15、16頁、第47頁、第52至59頁),堪認被告上開具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連奎鑫就附表一編號一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
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核被告林孜穎就附表一編號三、五所為,均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核被告朱益裕就附表一編號二至六所為,均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被告明智電腦有限公司因其受僱人即被告連奎鑫、林孜穎執行業務時,為上開犯行(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三所示),應依著作權法第10
1條第1項規定,科以同法第91條第1項之罰金刑。又被告連奎鑫、林孜穎、朱益裕就附表一各編號之事實,均係於密接時間接續重製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著作物,目的同一,手段相同,且侵害法益同一,均應為接續犯之包括一罪。起訴書就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之犯行認係集合犯,惟此屬法律解釋之不同,無關起訴法條之變更。又被告林孜穎、朱益裕就附表一編號三、五所示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皆為共同正犯。另被告林孜穎就附表一編號三、五所示之犯行,被告朱益裕就附表一編號二至六所示之犯行,犯意均各別,行為均互殊,均應分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連奎鑫、林孜穎為明智電腦有限公司之員工、朱益裕則為金莎科技社之負責人,渠等執行業務時,未思尊重他人之智慧財產權,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即擅自重製告訴人之著作物,所為誠屬不該,被告明智電腦有限公司雖有書面切結要求員工不得侵害他人著作權,惟查無任何積極作為防止侵權行為之發生,亦有不該,並兼衡被告等犯罪之動機、目的、侵害著作權之數量、被告連奎鑫自述其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被告林孜穎自述其家庭經濟狀小康之生活狀況、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被告朱益裕自述其家庭經濟狀小康之生活狀況、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見警詢人別欄)、所生之危險、被害人之損失、被告均坦承犯行,被告連奎鑫、林孜穎、朱益裕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有民事撤回起訴狀、刑事陳報狀在卷足認,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連奎鑫、林孜穎、朱益裕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就被告林孜穎、朱益裕所處之數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就被告明智電腦有限公司所科之罰金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末查,被告連奎鑫、林孜穎、朱益裕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素行尚佳,因一時失慮而為本案犯行,堪信被告連奎鑫、林孜穎、朱益裕經此偵、審程序教訓及刑之宣告,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所宣告之刑,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就被告連奎鑫、林孜穎科處之刑,均併予宣告緩刑2年,就被告朱益裕科處之刑,予以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
五、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代號P1行動硬碟1顆,為被告連奎鑫所有,供犯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犯行之用;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至39所示之代號X1行動硬碟及代號S1至S23、S25至S35光碟34片、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至4所示之代號H1、H3、H5桌上型電腦3臺,均為被告朱益裕所有,供犯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犯行之用,且附表三編號2至4所示之代號H1、H3、H5桌上型電腦3臺依卷附資料所載尚保存於金莎科技社內,並未滅失,均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前段之規定,於各該主文項下予以宣告沒收。至附表三編號40至43所示之代號T1至T4桌上型電腦4臺,均經微軟公司派員喬裝顧客購入,已非被告所有,自不得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101條第1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1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蔣得龍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附表一:
┌──┬───┬───────────────┬───────────┐│編號│行為人│對應之犯罪事實│主文│├──┼───┼───────────────┼───────────┤│一│連奎鑫│連奎鑫基於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連奎鑫擅自以重製之方法││││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1年│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5月16日前某不詳時間,未經微軟│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擅自於附表三│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編號1所示之代號P1行動硬碟內,│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接續非法重製如附表三編號1內載│之行動硬碟壹顆(代號P1││││微軟軟體欄所示之電腦軟體,供業│)沒收。││││務上之需要使用,侵害微軟公司之│││││著作財產權。││├──┼───┼───────────────┼───────────┤│二│朱益裕│朱益裕基於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朱益裕擅自以重製之方法││││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101年5月│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16日前某不詳時間,未經微軟公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之同意或授權,擅自於附表三編號│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2至39所示之代號H1、H3、H5桌上│算壹日,緩刑叁年。扣案││││型電腦、代號X1行動硬碟及代號S1│之行動硬碟壹顆(代號X1││││至S23、S25至S35光碟內,接續│)、光碟叁拾肆片(代號││││非法重製如附表二編號2至39內載│S1至S23、S25至S35)││││微軟軟體欄所示之電腦軟體,供業│、未扣案之桌上型電叁臺││││務上之需要使用,侵害微軟公司之│(代號H1、H2、H3),均││││著作財產權。│沒收。│├──┼───┼───────────────┼───────────┤│三│林孜穎│林孜穎於101年2月29日某時,在│林孜穎共同擅自以重製之│││朱益裕│明智公司處,經微軟公司之調查人│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員喬裝為顧客,以新臺幣(下同)│權.處有期徒刑叁月,如││││8,000元之價格,向林孜穎訂購附│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表二編號40所示之代號T1桌上型電│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腦主機1臺後,林孜穎與朱益裕竟│朱益裕共同擅自以重製之││││共同基於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未經微軟公司│權.處有期徒刑叁月,如││││之同意或授權,由林孜穎將上開代│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號T1桌上型電腦主機交予朱益裕,│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再由朱益裕將附表三編號40內載微│││││軟軟體欄所示之電腦程式軟體共10│││││組,接續非法重製在微軟公司調查│││││人員所購買之上開代號T1桌上型電│││││腦主機內,重製完成後再由林孜穎│││││將該代號T1桌上型電腦主機交付予│││││微軟公司之調查人員,以此方式侵│││││害微軟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四│朱益裕│朱益裕於101年3月14日某時,在│朱益裕擅自以重製之方法││││金莎科技社處,經微軟公司之調查│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人員喬裝為顧客,以8,800元之價│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格,向朱益裕訂購附表三編號41所│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示之代號T2桌上型電腦主機1臺後│算壹日,緩刑叁年。││││,朱益裕竟基於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未經微│││││軟公司之同意或授權,由朱益裕將│││││附表二編號41內載微軟軟體欄所示│││││之電腦程式軟體共10組,接續非法│││││重製在微軟公司調查人員所購買之│││││上開代號T2桌上型電腦主機內,重│││││製完成後再將該代號T2桌上型電腦│││││主機交付予微軟公司之調查人員,│││││以此方式侵害微軟公司之著作財產│││││權。││├──┼───┼───────────────┼───────────┤│五│林孜穎│林孜穎於101年5月2日某時,在│林孜穎共同擅自以重製之│││朱益裕│明智公司處,經微軟公司之調查人│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員喬裝為顧客,以7,700元之價格│權.處有期徒刑叁月,如││││,向林孜穎訂購如附表三編號42所│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示之代號T3桌上型電腦主機1臺後│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林孜穎與朱益裕竟共同基於擅自│朱益裕共同擅自以重製之││││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犯意,未經微軟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權.處有期徒刑叁月,如││││,由林孜穎將上開代號T3桌上型電│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腦主機交予朱益裕,再由朱益裕將│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附表三編號42內載微軟軟體欄所示│││││之電腦程式軟體共10組,接續非法│││││重製在微軟公司調查人員所購買之│││││上開代號T3桌上型電腦主機內,重│││││製完成後再由林孜穎將該代號T3桌│││││上型電腦主機交付予微軟公司之調│││││查人員,以此方式侵害微軟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六│朱益裕│朱益裕於101年5月2日某時,在│朱益裕擅自以重製之方法││││金莎科技社處,經微軟公司之調查│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人員喬裝為顧客,以9,450元之價│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格,向朱益裕訂購附表三編號43所│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示之代號T4桌上型電腦主機1臺後│算壹日,緩刑叁年。││││,朱益裕竟基於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未經微│││││軟公司之同意或授權,由朱益裕將│││││附表二編號43內載微軟軟體欄所示│││││之電腦程式軟體共8組,接續非法│││││重製在微軟公司調查人員所購買之│││││上開代號T4桌上型電腦主機內,重│││││製完成後再將該代號T4桌上型電腦│││││主機交付予微軟公司之調查人員,│││││以此方式侵害微軟公司之著作財產│││││權。││└──┴───┴───────────────┴───────────┘附表二:
┌──┬────────────┬──────────────────┐│編號│對應之犯罪事實│主文│├──┼────────────┼──────────────────┤│一│明智電腦有限公司之受僱人│明智電腦有限公司之受雇人,因執行業務│││連奎鑫,因執行業務,為附│,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罪,科│││表一編號一所示之犯行。│罰金新臺幣伍萬元。│├──┼────────────┼──────────────────┤│二│明智電腦有限公司之受僱人│明智電腦有限公司之受雇人,因執行業務│││林孜穎,因執行業務,為附│,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罪,科│││表一編號三所示之犯行。│罰金新臺幣伍萬元。│├──┼────────────┼──────────────────┤│三│明智電腦有限公司之受僱人│明智電腦有限公司之受雇人,因執行業務│││林孜穎,因執行業務,為附│,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罪,科│││表一編號五所示之犯行。│罰金新臺幣伍萬元。│└──┴────────────┴──────────────────┘附表三:
┌──┬─────┬───────────────┬────────────┐│編號│代號及硬體│內載微軟軟體│備註││││││├──┼─────┼───────────────┼────────────┤│1│P1行動硬碟│officeProfessionaPlus2010│起訴書附表一、並見本院卷││││VL繁中大量授版(32位元及64位元│第29、30頁扣押物品清單││││版)、office2010││├──┼─────┼───────────────┼────────────┤│2│H1桌上型電│Windows7旗艦版、Word2010、│編號2至4為起訴書附表二│││腦│Excel2010、PowerPoint2010、│、未扣案││││Access2010、InfoPath2010、│││││Publisher2010、OneNote2010││├──┼─────┼───────────────┼────────────┤│3│H3桌上型電│WindowsXPProfessional、Word││││腦│2010、Excel2010、Outlook2010│││││PowerPoint2010、Access2010、│││││InfoPath2010、Publisher2010│││││、OneNote2010、SharePoint│││││Designer2010││├──┼─────┼───────────────┼────────────┤│4│H5桌上型電│WindowsXPProfessional、Word││││腦│2003、Excel2003、PowerPoint│││││2003、Access2003、InfoPath│││││2003、Publisher2003、OneNote│││││2003││├──┼─────┼───────────────┼────────────┤│5│X1行動硬碟│Windows7、WindowsXP、Office│起訴書附表三、並見本院卷││││2003(含Office2003Enterprise│第29、30頁扣押物品清單,││││、FrontPage2003、OneNote2003│其中起訴書附表三編項次6││││、Visio2003及Project2003)、│所載「SharePointDesing││││OfficeProfessionalPlus2010│er200」應為「SharePoint││││VL繁中大量授權版(32位元及64位│Designer2007」之誤載││││元版)、Office2007System(含│││││Word2007、Excel2007、Power│││││Point2007、Access2007、│││││Publisher2007、InfoPath2007│││││、Groove2007、OneNote2007、│││││Project2007、SharePoint│││││Designer2007、Visio2007等)│││││、Office2007System(含Word│││││2007、Excel2007、Outlook2007│││││、PowerPoin2007、Access2007│││││、Publisher2007、InfoPath│││││2007、Groove2007、OneNote│││││2007、Project2007、│││││SharePointDesigner2007、│││││Visio2007等)、Office2003(│││││含Office2003Professional、│││││FrontPage2003、OneNote2003、│││││Visio2003、Project2003)、│││││Office2003(含Office2003│││││Professional、FrontPage2003)│││││、Office2003(含Office2003│││││Professional、FrontPage2003)│││││││├──┼─────┼───────────────┼────────────┤│6│S1光碟│WindowsXPProfessional│編號6至至39為起訴書附表│││││四、並見本院卷第29、30頁│││││扣押物品清單,另S24光碟│││││內容為BootCamp2.0,非│││││微軟軟體,未具告訴,不在│││││起訴範圍│├──┼─────┼───────────────┼────────────┤│7│S2光碟│Windows7PE││├──┼─────┼───────────────┼────────────┤│8│S3光碟│Windows7││├──┼─────┼───────────────┼────────────┤│9│S4光碟│Windows││├──┼─────┼───────────────┼────────────┤│10│S5光碟│WindowsXPProfessional││├──┼─────┼───────────────┼────────────┤│11│S6光碟│GhostXP(含WindowsXP)││├──┼─────┼───────────────┼────────────┤│12│S7光碟│WindowsXP││├──┼─────┼───────────────┼────────────┤│13│S8光碟│Windows7││├──┼─────┼───────────────┼────────────┤│14│S9光碟│WindowsXPE││├──┼─────┼───────────────┼────────────┤│15│S10光碟│WindowsXP││├──┼─────┼───────────────┼────────────┤│16│S11光碟│Windows7││├──┼─────┼───────────────┼────────────┤│17│S12光碟│Windows7││├──┼─────┼───────────────┼────────────┤│18│S13光碟│Windows7││├──┼─────┼───────────────┼────────────┤│19│S14光碟│WindowsXPProfessional││├──┼─────┼───────────────┼────────────┤│20│S15光碟│Windows7││├──┼─────┼───────────────┼────────────┤│21│S16光碟│Windows7PE││├──┼─────┼───────────────┼────────────┤│22│S17光碟│Windows7││├──┼─────┼───────────────┼────────────┤│23│S18光碟│WindowsXP││├──┼─────┼───────────────┼────────────┤│24│S19光碟│WindowsXP││├──┼─────┼───────────────┼────────────┤│25│S20光碟│Windows7││├──┼─────┼───────────────┼────────────┤│26│S21光碟│WindowsXP││├──┼─────┼───────────────┼────────────┤│27│S22光碟│WindowsXPE││├──┼─────┼───────────────┼────────────┤│28│S23光碟│WindowsXP││├──┼─────┼───────────────┼────────────┤│29│S25光碟│含Windows7及Office2003精簡版│││││等軟體程式大補帖││├──┼─────┼───────────────┼────────────┤│30│S26光碟│WindowsXP││├──┼─────┼───────────────┼────────────┤│31│S27光碟│Windows7PE││├──┼─────┼───────────────┼────────────┤│32│S28光碟│GhostXP(含WindowsXP)││├──┼─────┼───────────────┼────────────┤│33│S29光碟│Windows7││├──┼─────┼───────────────┼────────────┤│34│S30光碟│Windows7││├──┼─────┼───────────────┼────────────┤│35│S31光碟│Windows7││├──┼─────┼───────────────┼────────────┤│36│S32光碟│Windows7││├──┼─────┼───────────────┼────────────┤│37│S33光碟│Windows7││├──┼─────┼───────────────┼────────────┤│38│S34光碟│Windows7││├──┼─────┼───────────────┼────────────┤│39│S35光碟│Windows7││├──┼─────┼───────────────┼────────────┤│40│T1桌上型電│WindowsXPProfessional、Word│以下為起訴書附表編號五、│││腦│2007、Excel2007、Outlook2007│其中桌上型電腦均經微軟公││││、PowerPoint2007、Access2007│司派員喬裝顧客購入,非被││││、InfoPath2007、Publisher│告所有,亦未扣案││││2007、OneNote2007、Groove│││││2007││├──┼─────┼───────────────┼────────────┤│41│T2桌上型電│WindowsXPProfessional、Word││││腦│2010、Excel2010、Outlook2010│││││PowerPoint2010、Access2010、│││││InfoPath2010、Publisher2010│││││、OneNote2010、SharePoint│││││Workspace2010││├──┼─────┼───────────────┼────────────┤│42│T3桌上型電│WindowsXPProfessional、Word││││腦│2007、Excel2007、Outlook2007│││││、PowerPoint2007、Access2007│││││、InfoPath2007、Publisher│││││2007、OneNote2007、Groove│││││2007││├──┼─────┼───────────────┼────────────┤│43│T4桌上型電│WindowsXPProfessional、Word││││腦│2003、Excel2003、Outlook2003│││││、PowerPoint2003、Access2003│││││、InfoPath2003、Publisher│││││2003││└──┴─────┴───────────────┴────────────┘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101條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
1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
對前項行為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他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