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三五號
原告雷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志峰 右原告與被告聯盛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壹仟捌佰壹拾元,折合銀元叁拾伍萬零陸佰零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捌佰伍拾柒元柒角,折合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柒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邱瑞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李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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