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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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三二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送達代收人 胡全緯 右原告與被告健輪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壹萬捌仟伍佰玖拾柒元,折合銀元貳拾柒萬貳仟捌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零壹元玖角,折合新臺幣玖仟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邱瑞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李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