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家救字第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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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家救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救字第71號抗告人 蘇明德
蘇千峰 蘇明宏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本院107年度家救字第71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抗告人對原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未依上揭規定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繳,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文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書記官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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