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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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亡字第20號聲請人 陳福仁 代理人 陳宏銘 律師相對人即失蹤人 陳秀梅 失蹤前住所:桃園縣○○區○○路○○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相對人即失蹤人陳秀梅(女,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於民國五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十二時死亡。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失蹤人之兄,相對人生於民國00年0月00日生,於47年12月26日遷入桃園縣○○村
0鄰○○路00號後,失蹤迄今已逾7年,經本院以106年7月20日106年度亡字第2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爰依法聲請准予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
二、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9條第1項、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9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臺北市大同區戶政事務所103年11月26日北市大戶資字第0000-0000000號函、桃園市蘆竹區戶政事務所103年12月4日桃蘆戶字第1030007306號函、快捷信件信封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衛生福利部、桃園市政府、內政部警政署、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暨北區業務組函詢相對人之勞健保、社會補助、失蹤報案、社福津貼記錄及醫療費用申報資料,均未見相對人出面辦理或存在之紀錄,本院即裁定准許對相對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並於106年8月1日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刊登新聞紙在案等情,有其提出新聞紙乙份為證,亦可堪採。
(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兄,依法得聲請對相對人為死亡宣告,而綜觀上開事證,相對人為00年0月00日生,已於47年12月26日離去住所,生死不明,失蹤至今已逾7年,又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本件聲請合乎前揭規定,應准予依法宣告死亡,並依法推定相對人於54年12月26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書記官劉家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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