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286號聲請人龍馬成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少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春美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CH258754)一紙之原本到院。
二、請提出聲請人龍馬成國際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