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981號
原 告 李美華
訴訟代理人 許宏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國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100年度雄簡聲字第81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
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
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