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750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750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范成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脫逃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3年度審訴字第75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即被告范成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范成俊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刑事庭審查庭 法 官許自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韓宜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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