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5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59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34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按犯罪後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按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刑罰規定,業經立法院刪除,並經總統於96年7月11日公佈施行,自同年月13日生效,故前述刑罰規定業已廢止其刑罰,依前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之規定,自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2條第4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莊鎮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書記官薛慧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