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2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勝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爵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詳細各筆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書記官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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