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1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
二、請補正聲請狀上具狀人欄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書記官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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