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0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2053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零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六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下:
(一)緣債務人甲○○於就讀蘭陽技術學院時依行政院頒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債務人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1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51,978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1年之日起1年內,分12期,每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甲○○自民國96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金尚欠本金48,056元及如「聲請之數量及標的」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借據約定,倘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權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乙○○○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擔連帶給付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美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