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執消債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4號債務人乙○○代理人 林世超 律師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榮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隆振 債權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源 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之1法定代理人丁○○債權人甲○○○
丙○○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正後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同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正後更生方案,主張自法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翌日起,每一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4,000元,共分96期,8年清償,並向各債權人按月給付每期之清償金額等語。前經本院函請債權人就債務人所提之上開更生方案內容,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其中債權人(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同意。(2)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甲○○○、丙○○,逾期均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外,其餘債權人均以不同意函復,有送達回證在卷可憑。惟該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已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809,839元,亦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1,216,965元之二分之一,依前揭規定,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而觀諸債務人所提之上開更生方案,其清償總額384,000元雖僅為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1,216,965元之
31.55%,惟因債務人之子 溫偉呈 ,年齡僅4歲,仍需賴債務人與其配偶 溫正明 共同扶養。債務人為聲請更生,僅申報自己與負擔其子二分之一生活費用,每月共計13,167元,尚低於依內政部公告之97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9,829元計算之14,743元[即9,829元×(1+1/2)=14,743元]標準。債務人就每月收入17,000元扣除13,167元必要支出後之餘額3,823元,提出每期清償4,000元,並願將清償期,延長為八年。足認其有履行該更生方案之誠意,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一、債權人會議可決之更生方案對不同意或未出席之債權人不公允。二、...等」不應認可更生方案之消極事由存在,另並依前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思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於債權人會議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書記官李茂榮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一月為一期,共96期。││2.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4,0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貳││之分配表所示。││3.債務總金額:1,216,965元││4.清償總金額:384,000元││5.清償比例:31.55%│├──────────────────────────┤│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元│每期可分配金額││││)│(元)│├──┼────────┼──────┼───────┤│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371,204│1,220│├──┼────────┼──────┼───────┤│2│臺灣土地銀行│43,371│143│├──┼────────┼──────┼───────┤│3│萬泰商業銀行│30,312│100│├──┼────────┼──────┼───────┤│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7,764│354│├──┼────────┼──────┼───────┤│5│慶豐商業銀行│176,511│580│├──┼────────┼──────┼───────┤│6│永豐信用卡股份有│177,500│583│││限公司│││├──┼────────┼──────┼───────┤│7│美商花旗銀行│200,303│658│├──┼────────┼──────┼───────┤│8│甲○○○│80,000│263│├──┼────────┼──────┼───────┤│9│丙○○│30,000│99│├──┼────────┼──────┼───────┤││合計│1,216,965│4,000│├──┴────────┴──────┴───────┤│參、補充說明││1.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清償比例÷96期(元以下四││捨五入)││2.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附件二: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1、不得為奢侈、浪費之行為。
2、不得為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
3、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4、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
5、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飛機、輪船。但因職務所需且由任職機關或團體支付者不在此限。
6、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活動。
7、不得投資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等)之相關行為。
8、不得駕駛超過新台幣(下同)500,000元以上之車輛。但因營業謀生必要者,不在此限。
9、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各縣市最低生活標準。
10、每人每月房屋租金不得逾4,000元,每戶每月不得逾10,000元。
11、除維持生計之必要外,不得購買1,000元以上之商品或服務。
12、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明細並保留收據或憑證,以供法院定期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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