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595號聲請人臺南市農會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丙○○相對人己○○
9號相對人戊○○相對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蔡奢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第三人 蔡村 和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6,5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8年11月24日起至119年11月2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 蔡村和 邀同第三人蔡奢為連帶保證人於94年3月2日向聲請人借用5,000,000元,借款期限至95年3月2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蔡奢僅繳納本息至95年9月2日止,尚欠本金共5,000,000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蔡奢於94年8月6日死亡,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已分別於95年9月29日、96年10月25日由相對人丙○○、己○○、戊○○、丁○○取得並登記為其所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7件、地籍圖謄本、借據影本1件、放款帳卡明細資料、基準放款利率變動表、繼承系統表為證。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書記官許志杰┌────────────────────────────┐│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59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區○○○段│310│養│3,009.72│全部│├──┴───┴────┴───┴──┴─┴────┴──┤│所有權人:相對人丙○○應有部分600分之298││相對人己○○應有部分2分之1││相對人戊○○應有部分600分之1││相對人丁○○應有部分600分之1│└────────────────────────────┘┌────────────────────────────┐│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59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2│臺南市○○○區○○○段│311│養│9.60│全部│├──┴───┴────┴───┴──┴─┴────┴──┤│所有權人:相對人己○○應有部分2分之1││相對人戊○○應有部分4分之1││相對人丁○○應有部分4分之1│└────────────────────────────┘┌────────────────────────────┐│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59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3│臺南市○○○區○○○段│312│養│402.71│全部│├──┴───┴────┴───┴──┴─┴────┴──┤│所有權人:相對人丙○○應有部分200分之98││相對人己○○應有部分2分之1││相對人戊○○應有部分200分之1││相對人丁○○應有部分200分之1│└────────────────────────────┘┌────────────────────────────┐│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59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4│臺南市○○○區○○○段│313│養│395.14│全部│├──┴───┴────┴───┴──┴─┴────┴──┤│所有權人:相對人丙○○應有部分100分之48││相對人己○○應有部分2分之1││相對人戊○○應有部分100分之1││相對人丁○○應有部分100分之1│└────────────────────────────┘┌────────────────────────────┐│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59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5│臺南市○○○區○○○段│314│養│11.97│全部│├──┴───┴────┴───┴──┴─┴────┴──┤│所有權人:相對人己○○應有部分2分之1││相對人戊○○應有部分4分之1││相對人丁○○應有部分4分之1│└────────────────────────────┘┌────────────────────────────┐│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59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6│臺南市○○○區○○○段│315│養│1,531.95│全部│├──┴───┴────┴───┴──┴─┴────┴──┤│所有權人:相對人丙○○應有部分400分之198││相對人己○○應有部分2分之1││相對人戊○○應有部分400分之1││相對人丁○○應有部分400分之1│└────────────────────────────┘┌────────────────────────────┐│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59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7│臺南市○○○區○○○段│316│養│2,770.16│全部│├──┴───┴────┴───┴──┴─┴────┴──┤│所有權人:相對人丙○○應有部分800分之398││相對人己○○應有部分2分之1││相對人戊○○應有部分800分之1││相對人丁○○應有部分800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