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476號原告 劉殷秀
詹雅育 吳慧心
章孟生 蔡馨誼 上列原告與被告脆皮鮮奶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分別繳納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普通共同訴訟,雖係以數訴合併於一訴,但僅為形式之合併,以便同時辯論及裁判而已,是其是否具備訴成立要件及權利保護要件,仍須按各共同訴訟人分別調查之。再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原告與被告脆皮鮮奶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就各原告分別請求金額,應徵裁判費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所示。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各該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勞動法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書記官巫玉媛附表:(新臺幣/元)編號原告訴訟標的金額應徵裁判費暫免徵收裁判費應徵裁判費1劉殷秀332,3953,6402,4271,2132詹雅育328,5193,5302,3531,1773吳慧心247,7742,6501,7678834章孟生364,6623,9702,6471,3235蔡馨誼74,9951,000667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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