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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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重上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結餘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字第247號上訴人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訴訟代理人 金玉瑩 律師
李育錚 律師 張祐誠 律師 林世民 律師 林亮宇 律師 李秉謙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間因請求結餘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9年度重訴字第5號)提起上訴,嗣於本院擴張上訴聲明,擴張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億1237萬48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8萬5562元,扣除已繳裁判費15萬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863萬5562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863萬5562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擴張上訴聲明部分之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熾光
法官郭玄義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