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簡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525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胡忠興
訴訟代理人  林朝燦
       謝嘉順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玲木 等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提出下列資料:
 ㈠被告 鄭冬妹 於民國101年3月19日向原告申請用電(電號:
  000000-00-0)時,所訂定之供電契約書。
 ㈡被告 葉輔錦 於民國103年10月14日向原告申請用電(電號:
  000000-00-0)時,所訂定之供電契約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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