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自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自字第14號自訴人 李雅玲 上列自訴人因瀆職等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自訴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自訴狀為之。自訴狀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前項犯罪事實,應記載構成犯罪之具體事實及其犯罪之日、時、處所、方法。自訴狀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0條、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3條準用同法第
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自訴人甲○○對被告「丙○○○董事長乙○○及其家人(包括兄弟姐妹)」提起自訴,未委任律師行之;自訴狀未記載被告乙○○之性別、年齡、國民身分證字號、住所或居所,與被告即乙○○家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國民身分證字號、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又依自訴狀所載內容,尚無從特定自訴人認被告等構成「串聯詐欺(跟電視台頭子)」、「串聯詐欺得利、官商勾結」、「虐待動物」、「霸占苗栗縣議會、公器私用、官商勾結」云云犯罪之具體事實及犯罪之日、時、處所、方法,亦未記載證據並所犯法條;另未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自訴程序顯違背規定。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6日裁定命自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列事項,該裁定於同年月8日為自訴人同居人收受而合法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自訴人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陳雅菡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