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71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春甥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宣告刑「拘參拾伍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拘役參拾伍日」。
理由
一、按原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著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710號判決宣告刑係拘役35日,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谷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黃詠嘉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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