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重上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重上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字第185號上訴人怡旭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敬文 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 律師複代理人 鄭志誠 律師被上訴人 黃裕仁 上開當事人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4月2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朱樑法官曾謀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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