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 蔡水赺 相對人 郭宏 姵兼法定代理人 林碧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碧紅、郭 宏姵 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林碧紅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0年4月22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000,000元。
(三)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所負100年4月18日之借據。
(四)清償日期:依照債務借據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五)利息:無。
(六)遲延利息:無。
(七)違約金:每逾一日每萬元以新台幣30元計算違約金。
(八)債務人:林碧紅。茲債務人於民國100年4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0元,詎已屆清償期聲請人未獲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
二、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0年度司拍字第3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南投市│三塊厝││1之103│建│88.00│3分之1│林碧紅、郭宏│││││││││││姵(應有部分│││││││││││各6分之1)│└──┴───┴────┴────┴────┴────────┴─┴─────────┴──────┴──────┘┌────────────────────────────────────────────────────────────────┐│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35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327│南投縣南投市三│南投縣南投市三│住家用、鋼筋混│一層:41.18││3分之1│林碧紅、郭│││││和二路一街46號│塊厝段1之103地│凝土加強磚造三│二層:56.93│││宏姵(應有││││││號│層│三層:56.93│││部分各6分││││││││騎樓:15.75│││之1)││││││││合計:170.79│││││└──┴───┴───────┴───────┴───────┴────────┴───────┴───┴──────┴─────┘※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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