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2158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4年裁字第215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裁字第02158號聲請人乙○○相對人考試院代表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相對人以聲請人提供不實文件取得考試及格資格為由,以93年5月11日考台組壹二字第09300040093號函(下稱原處分)撤銷聲請人之考試及格資格並吊銷考試及格證書,聲請人對之不服,向相對人提起訴願,仍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停止執行部分,經原審於94年8月3日以94年度停字第75號裁定駁回,聲請人對該裁定不服,除提起抗告外,另依訴願法第93條第2項、第3項規定,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其聲請意旨略謂: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20條反面解釋,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榜示1年後,即使發現因典試或試務之疏失,致不應錄取而錄取者,考選部亦不得報請相對人補行撤銷其錄取資格。然查本件聲請人係於90年9月14日參加中醫師檢覈考試及格,迄至相對人原處分,期間已逾1年以上。次按歷屆中醫師檢覈考試資格審查案件,是否皆以我國護照入出境紀錄及僑居地入出境紀錄,相互比較參考以計算5年居住期間?查法律並無明文規定,中醫師檢覈辦法亦無明載,況駐巴拉圭大使館及考選部於聲請人申請中醫師檢覈時,並未要求聲請人提供我國及巴拉圭入出境紀錄供核,且查考選部中醫師檢覈審議委員會第213次及第240次會議,均無人使用2本護照審核。考選部係引用錯誤之法條。而本件應涉及考選部官員有貪瀆不法情事,已由法務部調查局偵辦中,宜予停止執行,俟高等法院刑事部分及原審法院判決確定後再行處分。綜上,原處分之適法性既顯有疑義,而該違法處分又已造成聲請人人格名譽上不能回復之損害,並侵害聲請人之生存權與工作權及人性尊嚴之踐踏,且情況急迫,若不停止原處分之執行,顯然不能保障聲請人合法權益,為此依訴願法第93條第2項(第3項)規定,准予停止原處分之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相對人原處分不服,已循序向管轄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前揭94年8月3日94年度停字第75號停止執行裁定案由欄所載明。是系爭行政處分之本案行政訴訟既繫屬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自應向本案繫屬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其向本院聲請停止執行,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政雄
法官林清祥法官鍾耀光法官姜仁脩法官胡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書記官陳盛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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