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9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正紀
法官周群翔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立原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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