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95號原告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柿本良 被告乙○○
丙○○甲○○(芸)住台北縣汐止市○○○路○○○號19樓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陸萬柒仟玖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伍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8日
書記官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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