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31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3127號
原   告  潘黃寶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清忠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8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000巷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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