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調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調字第4號
聲 請 人  童廣韻
相 對 人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崑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及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在臺北市內湖區,有公司登記資料
查詢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本院起訴容有違誤。爰依首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按他
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書記官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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