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4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柯珮珺
訴訟代理人  劉祐鳴
訴訟代理人  林浚瑀
被   告  王佳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係於新北市三重區,此有被告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稽,而本件車禍發生地在國道1
號88公里300公尺處南向內側車道,係在新竹縣行政轄區內
,此經本院以公務電話向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警察隊楊梅分
隊確認無訛,有公務電話紀錄1紙在卷可按,均非本院轄區
。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權行為地管
轄,審酌被告住所地係新北市與原告設址地係台北市,是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較宜,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程耀樑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書記官林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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