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26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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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2633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孟貢
訴訟代理人 陳弘軒
被 告 林仁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2月19日上午10
時6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