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26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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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2633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孟貢
  訴訟代理人  陳弘軒
  被   告  林仁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2月19日上午10
時6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 中簡 字第 2633 號裁定(103.11.11)[和解]
  •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 中簡 字第 2633 號(104.02.02)[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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