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28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2846號
原   告  黃照岡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政峰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36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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