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2846號
原 告 黃照岡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政峰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36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