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聲字第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聲字第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聲字第00009號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乙○○上列聲請人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間因補助費事件(96年度訴字第650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間補助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曾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決定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爰依首揭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因補助費事件,不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之處分,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現由本院96年度訴字第650號案件受理在案,有本院前案查詢表附卷可參。又聲請人因無資力,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准予扶助,有聲請人提出之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准予扶助審查決定通知書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則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符合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胡國棟
法官許武峰法官林秋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書記官蔡宗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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