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再易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再易字第57號再審原告 蔡坤曆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吳綺婕 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600,000元,應徵裁判費9,7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
法官黃綵君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