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110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綺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丁竽萱 、 蔡坤曆 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11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