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56號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文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展環保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陸佰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書記官林惠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