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勞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基勞簡字第5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吳肯致 被告即反訴原告 黃佳琳 即私立大通文理短期補習班訴訟代理人 黃佳慧 被告 陳鳳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