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員小字第296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蕭百晴
被 告 施議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陸仟玖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民國一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書記官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