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重更(一)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重更㈠字第4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仁龍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7月23日執行羈押,嗣經第四次延長羈押,至97年6月22日止,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6月23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李春地法官朱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