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321號抗告人 陳香伶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柔宇 、 陳柔序 、 陳建谷 間聲請給付扶養費用等事件,抗告人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抗告費用為新台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1條、第26條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費用之裁定,不得獨立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書記官黃世昌